老師為了增加學生學習興趣,自行就網路上的圖片、照片等編寫教材,影印給同學使用,能否主張合理使用?
老師在學校授課時,常常會因為教學的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在網際網路使得資訊傳遞益發便捷的今日,利用他人發表在網路上的文章、圖片來製作教學教材,更使老師的教材能夠更加豐富多元。然而,這些行為都涉及到著作權法上所謂的「重製」。著作的重製行為如果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不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可自由利用。但如果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就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針對學校教師授課的情況,著作權法特別在第46條訂定了合理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究竟什麼是出於學校授課需要而重製的合理範圍?法律並沒有明確的數量上規定,通常來說,必須與老師上課的課程內容有關,而且重製的質或量也不宜超過客觀的標準,例如上英文課時,影印1篇英文雜誌或報紙報導當講義,與課程內容相關;但上地理課時,影印數學方面的著作當作講義,與課程內容無關的話,不能算是合理範圍;還有講10頁的課本影印了別人100頁的作品來當講義,恐怕也很難被認為是合理範圍。因此到底如何使用,用到怎麼樣的程度才算合理範圍,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來認定。如果被利用的著作權利人跟授課的老師對於合理範圍認知有異而發生爭議,最後還是要由司法機關來加以審認。
智慧局曾針對到底學校老師為授課需求的合理重製範圍為何,參考美國和香港的實務,歸納出下列幾項重點,一併提供予讀者參考:
一、基本原則:
- 上課指定之教科書不應以影印的方式代替購買。
- 教師為授課目的所影印的資料對於已經出版銷售的選集、彙編、合輯或套裝教材不應產生市場替代的效果。
- 應由教師自行衡量需不需要重製別人的著作,而不是接受第三人要求或指示而重製。
- 教師授課的合理使用,係出於授課臨時所生的需要,因受到時間的拘束和限制,無法合理期待及時獲得授權。
- 同一教師關於同一資料如在每一學期反覆重製、使用時,應徵求權利人授權。
- 影印本應註明著作人、著作名稱、來源出處、影印日期等,並應向學生說明著作資訊,及提醒學生尊重著作權,及不可再行影印或重製給其他人。
二、有關重製的數量或比例:
- 供教師自己使用時,限重製1份:
為供學術研究、教學或教學準備之用,可根據教師個人的需求,由其本人或他人,複製1份下列之著作:(1)書籍之一章。(2)期刊或報紙中之一篇著作。(3)短篇故事、短篇論文或短詩,而不論是否來自集合著作。(4)書籍、期刊或報紙中之一張圖表(chart)、圖形(graph)、圖解(diagram)、繪畫(drawing)、卡通漫畫(cartoon)或照片(picture)。
- 供教室內的學生使用時,可重製多份:(1)所重製的影印本,限於相關課程的學生每人1份。(2)所利用的每一著作的比例要簡短:a.詩:不超過250字;故事或文章:不超過2500字(前述作品的字數限制可以調高,以便重製一首詩未完的一行,或故事或文章未完的段落)。b.藝術作品(包括插圖):整份作品;如同一頁印有超過一份藝術作品,則可將整頁重製。c.音樂作品:有關的節錄部分不超過作品總頁數10%(可調高有關百分比,以便重製一整頁)。d.其他作品:有關的節錄部分不超過2500字或作品總頁數10%(包括插圖),以較少者為準(可調高有關字數限制或百分比,以便重製一整頁)。(3)同一本書、期刊雜誌使用的比例:如為同一作者,短詩、文章、故事不超過1篇、摘要不超過2篇;同一本集合著作、期刊雜誌不超過3篇。如屬報紙上的文章,同一學年同一課程不超過15件著作。(4)同一學年中,重製的著作件數不超過27件。
- 以上文章內容摘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 作者為賴文智、王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