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大專院校或是各級學校的學生,上課筆記製作得非常優秀的同學,在考試期間總是最受到同學們的愛戴,因為大家都要搶著借筆記去影印,好讓自己的考試All Pass。不過,同學們自己不抄筆記,反而是臨時抱佛腳借筆記去影印,總是令人覺得有不勞而獲的感覺,能不能乾脆自己影印自己的筆記,賣給有需要的同學?
首先,還是先來判斷上課筆記的著作權到底是屬於誰的,如果是屬於製作的學生,自然學生可以任意影印、銷售給其他人;如果不是屬於學生的,則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才不會有侵害重製權、散布權的問題。由於上課筆記與老師上課內容有關,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老師因為職務所從事的教學活動,其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若在老師與學校間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會屬於學校所有,只能由學校來行使著作財產權,但著作人格權仍屬於老師;而上課筆記到底是屬於逐字共筆,還是屬於經過學生加入自己創意的整理,或是純粹屬於上課重點的記錄,屬於老師課堂授課內容的「思想」部分,在著作權法的歸屬上皆有不同。以下則針對上課筆記可能的屬性,提供予讀者參考。
學生上課筆記,若是屬於依據上課錄音所製作的逐字共筆的型態,則因為等於是以文字的方式,重製老師課堂的授課內容,因此,著作權應該依據老師與學校間有關於授課活動所產生的著作權的歸屬的約定來處理,可能是屬於老師,也可能是屬於學校,若老師與學校間未有任何約定的話,則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屬於老師所有,著作財產權則屬於學校所有。
學生上課筆記,若是屬於學生利用自己對於老師授課內容的了解,重新整理重點製作成筆記的話,在著作權法上,可能會是一個新的衍生著作(即將老師的授課內容,加上自己的創意,改作為新的著作),或是僅就老師授課內容中,屬於著作權法第10條之1所稱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加以整理,用自己的話語描述,或是依據第52條規定,在合理範圍內引用老師的授課內容重新創作,則可能是一個獨立的著作。當然,還有一種可能是老師的授課內容,乃是依據課本、教師手冊等他人的著作進行授課,則老師的授課內容可能因為不具有「原創性」,而不會被認為是一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這時候,學生的上課筆記,反而必須要看是否屬於對於前述教材的改作或新創作,而與老師無關。
然而,學生上課筆記到底著作權歸屬於誰,雖然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要依個案來判斷。但就上課筆記影印的部分,若是同學之間相互借來影印,因為還是屬於學習的範圍,符合教材製作或老師授課活動的目的,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應該還算是合理使用的範圍內。至於若學生對於其製作的上課筆記投入心力,而使其上課筆記成為一個改作著作或是獨立的著作時,這時候,同學間相互的借閱,若需要影印,還是需要取得製作筆記同學的同意,不能A同學向B同學借筆記來印,C同學就跟A同學說,順便幫我印一份,或順便借我印一份,因為C同學的影印的行為,並不在B同學同意的範圍內,會有侵害B同學著作權的問題。然而,若是B同學要自己影印很多份上課筆記來出售,則必須在有把握自己的著作並沒有侵害到教材或是老師授課內容的情形下,才能夠進行影印並銷售,否則,還是會有侵害著作權法所保護的「重製權」與「散布權」的情形,要特別注意。
蘊藏許多助人的知識與智慧。
關注藍眼知識學院